臨汾:“問題”啤酒引不適 商家理應賠損失

2017-07-04 20:23:48 來源:臨汾新聞網

    案例簡介:近日,消費者王先生和朋友在一家飯店就餐時,點了幾瓶某品牌啤酒。當王先生喝到第四瓶時,感覺腹部有些不適,之后連續(xù)去了好幾次衛(wèi)生間,不適感仍然存在。

    經過一番查看,王先生發(fā)現啤酒已經過期,遂要求商家對自己的“不良反應”給予相應補償。

    面對王先生的要求,該商家負責人表示,可以給其更換正常日期的啤酒,其他條件則不能答應。

    隨即,王先生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要求幫助調解。

    案例評析:這是一起因食品安全引發(fā)的消費糾紛。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痹擄埖暧捎跊]有定期檢查庫存啤酒的質量,導致消費者腹瀉,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消法》第七條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王先生在飯店接受飯店提供的食品和餐飲服務時,因飯店提供了變質啤酒,從而損害了王先生的人身安全。同時,該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毕M者王先生在消費時人身受到損害,理應獲得賠償。

    最終,經過消協部門的一番調解,雙方自愿、平等達成協議,由經營者免除王先生就餐費用,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消費提醒:通過本案,消費者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注意,到餐飲場所消費,應選擇一些規(guī)模大、信譽好的商家,消費后索要消費憑證,以便日后出現糾紛維權需要。而經營者在從事市場經營的過程中,不應當一味地追求經濟利益,而更應本著負責任的態(tài)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從而樹立良好的商業(yè)形象。

    記者成華


     

責任編輯: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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