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縣“2020.5.25”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深度調查

2020-07-31 09:24:40 來源:臨汾新聞網(wǎng)   瀏覽次數(shù):

  2020年5月25日,襄汾縣境內省道S330線(原襄鄉(xiāng)線)6公里+400米(南賈十字路口西側)路段,牌號為晉LS8XXX的小型機動車追尾碰撞前方行駛的輪式裝載機械,造成小轎車駕駛人及2名乘坐人員共3人死亡、二車不同程度損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臨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啟動深度調查機制,并積極參與政府成立的調查組,在有關部門、單位的積極配合下,通過實地勘察、調查取證、查閱相關材料、詢問相關人員,核實了本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經(jīng)過,并圍繞該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深層次原因展開了全面、深入的調查。

  道路交通事故情況:5月25日1時25分,劉某醉酒后駕駛小型機動車(谷某在副駕駛位置乘坐,董某在后排中間乘坐),當由東向西行至省道S330線(原襄鄉(xiāng)線)6公里+400米路段處,因醉酒和對前方車輛情況觀察判斷不夠,將車撞至前方同方向正常行駛的由賈某駕駛的輪式裝載機械的尾部,致劉某駕駛的小型機動車內3人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3人均于當日死亡,造成了本起死亡3人、二車不同程度損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死亡的3人中,年齡最大的23歲,最小的19歲,死亡原因都是顱腦損傷導致。小型機動車因正面撞擊前車尾部,車損嚴重;輪式裝載機械僅造成尾部輕微變形,損失輕微。

  事故原因及責任:經(jīng)司法鑒定,小型機動車駕駛人劉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84mg/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钡诙?“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钡谒氖l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車速”、第二款:“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之規(guī)定,劉某醉酒駕車,超速行駛,夜間行車不注意觀察前方道路交通情況,不注意提示后排座位上乘車人員按規(guī)定系安全帶,臨危時措施不當,其違法行為和過錯,是發(fā)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襄汾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經(jīng)現(xiàn)場勘查、調查以及相關的檢驗鑒定后,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機動車駕駛人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性質:依據(jù)山西省公安廳交管局《關于明確生產經(jīng)營性道路交通事故統(tǒng)計辦法的通知》中的有關要求,涉案的輪式裝載機械不屬于新統(tǒng)計辦法中的“公路客運、公交客運、出租客運、旅游客運、租賃、教練、貨運、危化品運輸、工程救險、校車、其他營運”等11類中的營運性車輛,且該駕駛人在本起事故中無責任,而另一方事故車輛“桑塔納”牌小型轎車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因此,調查組認為:本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屬于一起非生產經(jīng)營性的較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責任編輯:暢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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