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近日,山西高速四支隊一大隊在轄區(qū)吉河高速鄉(xiāng)寧西收費站執(zhí)勤時,發(fā)現一輛白色小型轎車行駛緩慢,民警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
檢查中,駕駛員岳某某剛將車玻璃降下,便聞到一股酒精的氣味,民警立即要求駕駛人下車接受檢查。民警多次詢問其是否飲酒,駕駛人始終矢口否認。
大隊民警隨即將其帶回大隊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儀器顯示當事人血液酒精含量高達121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因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按照程序民警將岳某某帶至醫(yī)院進行血液酒精檢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當中。(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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