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曉紅 楊靜:不批準逮捕就是不構成犯罪?

2017-12-10 22:15:17 來源:臨汾新聞網

  刑事訴訟法是保障刑事訴訟活動合法性的重要依據,正確適用刑事訴訟法,準確貫徹刑事訴訟法精神,才能更好地體現(xiàn)民主公正的法治理念。

  老百姓經常會存在這樣一種觀點,某某將人打傷了,鑒定都構成了輕傷,檢察院怎么不逮捕他,怎么把他放了,怎么不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其實逮捕只是強制措施的一種,我國刑法中規(guī)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不批準逮捕并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無罪釋放,而是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險性等,適用合適的強制措施。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說明不批準逮捕案件將如何處理:

  一、不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并不必然意味著其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guī)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第65條明確規(guī)定,對于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

  從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不難理解,逮捕作為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其適用條件是非常嚴格的,犯罪嫌疑人必須同時具備逮捕的條件,且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才能批準逮捕,對于無社會危險性的即使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及其他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有以下情形:無社會危險性不捕、證據不足不捕、不構成犯罪不捕等。所以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就必須批準逮捕,更不能理解為不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就不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不需要負刑事責任,更不能將不批準逮捕等同于不構成犯罪。

  二、對于不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是必須撤銷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guī)定,在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第89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根據該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繼續(xù)偵查的,可以采取除逮捕外的其他強制措施。對于被采取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的,偵查機關仍應繼續(xù)偵查,而非撤銷案件。對于偵查終結后,案件是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則視情況而定。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guī)定,在偵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可見撤銷案件與是否批準逮捕沒有必然聯(lián)系,不批準逮捕并不意味著刑事案件不成立,必須撤銷案件。

  三、不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構成犯罪,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提起公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2條、173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的條件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的情形有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27條規(guī)定,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手續(xù)后,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根據此規(guī)定,對于公安機關認為不需要提請逮捕的案件及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的案件,在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只要符合起訴條件的,均可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梢?,不批準逮捕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符合訴訟程序。

  四、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決定逮捕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3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根據情況,對被告人可以決定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或者逮捕。第128條規(guī)定,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7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認為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決定依法逮捕。

  據此可以理解為,人民法院決定逮捕被告人應當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的;二是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因此,法院對檢察院不予批捕的案件決定逮捕,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權力,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綜上所述,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案件,可以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的案件,可以根據案情決定逮捕,并開庭判決。

  另外,有觀點認為凡是檢察機關不批捕的案件,就不是刑事案件,只能是由公安機關承辦的治安案件,不可能也不能將此類案件以刑事犯罪案件起訴到法院的觀點也是明顯錯誤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危險駕駛罪這一罪名,其法定刑即為拘役,拘役就不可能提請逮捕,所以這類犯罪往往都是刑事拘留后直接移送審查起訴的。

  (作者單位:蒲縣人民檢察院)


     

責任編輯:姚建

版權聲明:凡臨汾日報、臨汾日報晚報版、臨汾新聞網刊載及發(fā)布的各類稿件,未經書面授權,任何媒體、網站或自媒不得轉載發(fā)布。若有違者將依法追究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