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劉先生:電動汽車續(xù)航能力“不給力” 一番調解得解決

2017-12-04 21:19:21 來源:臨汾新聞網

    臨汾新聞網訊 今年2月,消費者劉先生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前不久在某電動車經銷部購買了一臺電動汽車,價值3萬余元。然而,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該車續(xù)航能力僅有98公里,與商家宣傳的150公里—180公里相差甚遠,多次與對方協(xié)商無果后,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尋求解決辦法。

    根據(jù)《廣告法》第八條“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用途、功能、價格、產地、質量、成分、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guī)格、數(shù)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第十一條第二款“廣告使用數(shù)據(jù)、統(tǒng)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钡囊?guī)定,在本案中,經營者沒有按照上述規(guī)定在其宣傳冊上標明電動汽車續(xù)航能力公里數(shù)的得出方式,也沒有在銷售時告知消費者真實情況,使消費者誤以為經營者所標注的電動汽車公里數(shù)為實際路面行駛的續(xù)航能力,因此,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jù)《消法》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钡诙畻l規(guī)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钡诙龡l第二款“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的規(guī)定,經營者在銷售電動汽車時,就應當及時準確地向消費者作出說明,及時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最終,經過一番調解,該商家同意為消費者劉先生更換新電池,消費者對此結果表示滿意。

    在此,有關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shù)缺匾M用。

    記者成華


     

責任編輯: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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