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連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欺詐行為如何認定?

2016-05-31 10:23:53 來源:臨汾新聞網

  手機尾號2589的讀者向本網咨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雙倍賠償中欺詐行為如何認定?

  記者咨詢了解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第49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备鶕夜ど叹职l(fā)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guī)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即買一賠二):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yōu)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8.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當消費者受到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侵害時,可通過以下途徑要求經營者給予雙倍賠償: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記者 李媛

 

     

責任編輯: 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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