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檢察院支持抗訴首例假釋期間重新犯罪案件

2015-12-01 11:24:38 來源:臨汾新聞網(wǎng)

    臨汾新聞網(wǎng)訊(記者 趙京紅)近日,市檢察院成功支持抗訴一起假釋期間重新犯罪案件。假釋期間的孔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一審法院判決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經(jīng)檢察機關抗訴,二審法院判決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此次成功支持抗訴罪犯假釋期間重新犯罪案件,在臨汾市尚屬首例。

    原審被告人孔某某,男,31歲,臨汾市洪洞縣人。2006年6月2日因犯運輸毒品罪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在云南省昆明市服刑期間,昆明市中院分別于2008年11月7日、2010年5月10日、2012年5月10日對其作出減刑一年零六個月、一年零兩個月、一年零十一個月的減刑裁定。2013年8月8日,昆明市中院裁定對原審被告人孔某某予以假釋,假釋考驗期自2013年8月28日至2016年5月29日。2014年12月25日,孔某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臨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逮捕。2015年4月17日,堯都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孔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在假釋期間又重新犯罪,應撤銷假釋,未執(zhí)行完畢的刑期為兩年九個月零二天,與前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

    判決作出后,原公訴機關堯都區(qū)檢察院提出抗訴,臨汾市檢察院支持抗訴,抗訴意見認為,根據(jù)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數(shù)罪并罰時原減刑裁定應如何處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罪犯被裁定減刑后,因被發(fā)現(xiàn)漏罪或者又重犯新罪而依法進行數(shù)罪并罰時,經(jīng)減刑裁定減去的刑期不計入已經(jīng)執(zhí)行的刑期”的規(guī)定,原判未將被告人孔某某服刑期間經(jīng)三次減刑裁定減去的刑期四年零七個月計入數(shù)罪并罰的刑期,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糾正。

    經(jīng)臨汾市中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孔某某服刑期間共被減刑三次,其中在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意見》施行之后的減刑裁定只有一次,即2012年5月10日裁定減刑一年零十一個月,因此對抗訴意見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納,并作出判決:撤銷堯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和昆明市中院假釋裁定,對原審被告人孔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與未執(zhí)行完畢的刑期四年八個月零二天,實行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

    通過檢察機關成功支持抗訴此起假釋期間重新犯罪案件,有效打擊了涉毒違法犯罪,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保障了社會和諧穩(wěn)定。

    


     

責任編輯:秦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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