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安委辦有關負責人釋義新《安全生產法》(之六十五) ——壓實責任 保障安全

2022-11-04 09:28:52 來源:臨汾新聞網   瀏覽次數(shù):

  臨汾新聞網訊 近日,市安委辦有關負責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產法》,詳細解釋了其中法律條文條款。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部門及人員的責任的規(guī)定。

  條文釋義: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前期設計,對相關設施后續(xù)能否正常運轉使用十分重要。為依法保障安全設施的正常使用,本條對相關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等作出專門規(guī)定。

  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的要求。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后安全進行的物質基礎,其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建設項目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質量如何,對于安全設施能否真正“安全”,具有決定性的影響。設計質量如何,又與設計人、設計單位的設計能力和工作態(tài)度密切相關。因此,要求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對于增強設計人、設計單位的責任心,保證安全設施設計的質量,明確發(fā)生事故后的有關責任劃分,意義重大。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應當達到下列要求:設計人,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安全設施設計任務,不得擅自超越資質等級及業(yè)務范圍承接任務。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保證安全設施的設計質量。應當嚴格按照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進行設計,加強設計過程的質量控制,保證設計文件符合國家先行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工程設計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規(guī)定;設計文件的深度,應當滿足相應設計階段的技術要求,設計質量必須滿足工程質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施工圖應配套,細部節(jié)點應交代清楚,標注說明應清楚、完整;設計中選用的材料、設備,應注明其規(guī)格、型號、性能、色澤,并提出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設計人、設計單位對因安全設施設計問題造成的后果負責。對于因安全設施設計給生產經營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記者 孫哲峰

     

責任編輯:暢任杰

版權聲明:凡臨汾日報、臨汾新聞網刊載及發(fā)布的各類稿件,未經書面授權,任何媒體、網站或自媒不得轉載發(fā)布。若有違者將依法追究侵權責任。